R类签证

A什么是R类签证

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 §101(a)(15)(R),希望进入美国在宗教团体担任短期工作的人员需要申请R类签证。宗教工作者包括由著名宗教团体指派主持宗教礼拜仪式并担任其他(通常由宗教神职人员执行)职务的人员,以及从事宗教职业或工作的人员。

BR类签证的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归属于某个宗教派别,并且该教派是受到美国法律承认的非营利性宗教团体。
  2. 申请人的宗教派别及其附属机构(如适用)必须属于免税范畴或有免税资格。
  3. 申请人必须满足下列标准:
    a) 在申请宗教工作者签证前,已加入教派两年
    b) 计划担任所属教派的牧师,或在合法的非营利性宗教团体(或此类团体的免税附属机构)担任宗教工作
    c) 在申请前一年居留在美国境外,并且此前已在教派中供职满五年。
  4. 不要求申请人在美国境外拥有 “无意放弃” 的住所。但是,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将在合法身份状态结束时离开美国,并且没有特殊情况或证据表明申请人会在美国滞留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