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签证

A什么是A类签证

外交官和其他外国政府官员仅代表本国政府前往美国从事公务或活动时,必须在进入美国前获得A-1或A-2签证。他们不能使用访客签证或根据免签证计划旅行。

BA类签证分类

A-1 签证
外交官代表本国政府前往美国从事公务或活动,必须在进入美国前获得A-1签证。
可申请A-1签证的有:
1) 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不考虑旅行的目的
2) 在美国的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任职的官员,如大使或领事
3) 参加公务活动的政府部长或内阁成员
4) 欧洲联盟(欧盟)和非洲联盟(非盟)代表团代表
5) A-1签证持有人的直系亲属

A-2 签证
外国政府官员代表本国政府前往美国从事公务或活动,必须在进入美国前获得A-2签证。
可申请A-2签证的有:
1) 该国政府指派的全职雇员,仅在外国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工作,履行大使馆的职责。
2) 代表贵国政府的政府官员,根据贵国的书面要求前往美国履行与政府有关的正式职责。
3) 驻扎在美国军事基地或指派给外国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外国军事人员
4) 欧洲(欧盟)和非洲联盟(非盟)代表团代表的工作人员
5) A-2签证持有人的直系亲属
注:
1. A-1和A-2签证不允许的旅行目的有:
a) 政府官员来履行非官方或非政府的商业性质的职能,或作为游客旅行,必须为特定的旅行目的申请适当的签证类别,如旅游B-2签证。(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必须持A-1签证旅行,无论旅行目的为何)
b) 代表州、省、自治区或其他地方政治实体的地方政府官员需要访客(B)签证。
2. 除配偶和未婚子女外,有资格获得A类签证的直系亲属还包括:
a) 你或你的配偶的任何其他亲属,无论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还是收养关系;
b) 同性伴侣(如果派遣国将向美国外交官和该国政府官员的同性伴侣提供互惠待遇,则可向同性伴侣发放A类签证。)
c) 亲属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或收养家庭伴侣的亲属
如上文所述,不具备直系亲属资格的家庭成员可获得访客(B-2)签证。如果适用,访客签证申请人必须支付签证申请和签发费用

A-3 签证
外交官和政府官员(持有有效的A-1或A-2签证)的私人雇员、服务员或国内工人可获得A-3签证。雇主必须提供证明,证明申请人将获得最低工资,并根据美国法律提供工作条件。此外,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将履行合同规定的就业职责。领事官员将决定A-3签证的资格。A-3签证申请人必须在美国境外申请。
注:如果雇主不是主要官员或副主要官员,或没有部长或更高级别的外交职务,雇主必须证明他或她将有足够的资金提供合同中反映的最低工资和工作条件。还考虑到雇主可以合理支付的雇员人数。

对雇主和私人雇员/国内工人的重要通知
在美国期间,请随身携带护照和就业合同副本。你不应以任何理由让你的雇主保留你的合同、护照或其他个人财产。您和您的雇主在美国期间将遵守美国法律,并且您的合同描述了您的雇主期望遵守的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