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期/延期

  • P-1A类

个人运动员

停留初期:完成比赛、比赛或表演所需的时间。这段时间不能超过5年。

延长停留时间:为继续或完成赛事、比赛或表演,最多可延长5年。总停留时间限制为10年。

必要的支援人员

初始停留时间:完成事件、活动或表演所需的时间。此时间段不能超过1年。

延长逗留时间:最多增加5年,以便继续或完成赛事、比赛或表演。总停留时间限制为10年。

运动组/基本支持人员

停留初期:完成比赛、比赛或表演所需的时间。这段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延长逗留时间:最多增加一年,以便继续或完成活动、竞赛或表演。

  • P-1B/P-2/P-3类

停留初期

完成活动、活动或表演所需的时间,不超过1年

延长逗留时间

最多1年的增量,以便继续或完成事件、活动或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