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1签证常见问题

AJ-1签证回国两年服务

J-1签证的局限性在于其回国服务两年的规定。J-1签证回国服务两年的规定,是指该签证持有人在其参加的交流计划结束后,不得在美国境内申请延期、转换其他非移民身份或申请永久居住权,而必须返回原居住国,两年以后才可以再申请以H或L的身份进入美国或申请永久居住权。但并非所有的J-1签证都受到回国服务两年的限制,只有以下几种情况受到这种限制:
1) 政府资助的交换项目——参与了由美国政府机构、母国政府或从美国政府或母国政府获得资金的国际组织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交换项目。
2) 专业知识或技能——参与了一项交流计划,涉及一个研究领域或专业知识领域,该领域已被指定为进一步发展母国所必需的,并出现在母国交流访问者技能列表上。
3) 研究生医学教育/培训——参加交流项目,接受研究生医学教育或培训。

BJ-1签证延期

  • 1) J-1持有者未在有效期内完成交流项目,可申请延期,且延期必须在DS-2019表格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完成。 大多数学术交流项目的资助者一般至少在到期前10天提出延期申请。
  • 2) 原J-1交流项目机构的资助人出面,才能申请J1签证延期。延期是为了完成其原来未完成的项目,而不是新的项目。有些J1类别不允许延期,而其它J1类别,延期时间只能是交流项目所允许的最长时间。
  • 3) 对于教授和访问学者的J-1签证延期问题
    a) J-1教授和研究学者有资格在三年最长期限后再延长六(6)个月,前提是外国人完成特定项目或研究计划需要延长。延期的批准完全由项目发起人决定,不需要国务院或美国移民局的批准。
    b) J-1教授和研究学者也有资格通过国务院延长他们的逗留时间。有“特殊、不寻常”情形的,国务院可以批准延长三年。延期申请应在外国人三年居留期满前九十天内向国务院提出。
  • 4) 某些J1的交流项目,在特殊情况下,允许J1延期超过交流项目所允许的最长有效期。交流项目的负责人员需要向美国国务院提出书面请求,并递交请求这一延期的原因和理由,及证明材料,申请费。

B申请J-1豁免

受「回国服务两年」限制的J-1持有者可以申请豁免:

a) “No Objection Waiver”“不反对”豁免,原居住国政府不反对此种豁免。

由该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出具不反对申明,证明该国政府不反对申请人申请豁免回国服务两年。一般情况下,不反对申明的正本将由申请人原居住国政府通过外交渠道直接送达美国政府。对基于这种不反对理由的豁免申请,只要申请人参加交流计划的费用不是由美国政府出资的,一般都可以获得批准。
注:美国法律不允许在1977年1月10日当天或之后获得交换访客(J-1)签证身份以接受研究生医学教育或培训的外国医生使用此选项。

b) 由相关美国政府机构出面要求豁免。

如果申请人在由某个美国联邦政府机构资助的,或者说对这个联邦政府机构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中工作,并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需要该J-1持有者继续留在美国从事工作或者研究,那么这个政府机构可以出面要求J-1豁免。此种申请的批准与否一般取决于申请人留在美国对有关政府机构或交流计划主办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c) 迫害。

如果申请人可以证明自己回到原居住国将会由于种族、宗教或者政治观念不同而遭受迫害,回国服务两年的要求也可以豁免。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将会受到迫害,而无须证明自己以前遭受过迫害。
该弃权依据要求J-1签证持有人直接向美国移民局提交表I-612外国居留要求弃权申请。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将直接将其决定提交给国务院弃权审查部门。只有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发现有迫害的情况下,弃权审查部门才会在此基础上进行弃权建议。

d) J-1持证人归国会为其为美国公民的配偶或子女带来极端困难。

如果申请人按照回国服务两年的要求回原居住国居住两年会给其作为美国公民或者绿卡持有者的配偶或子女带来极大的困难,也可以申请豁免。

e) 康拉德30豁免计划允许J-1医生在完成J-1交流访客计划后申请2年居留要求豁免。见《移民国籍法》第214(l)条。

如果J-1签证持有人是获得交流访问资格的外国医学研究生,以进行研究生医疗培训或教育,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可根据指定的国家公共卫生部门或其同等部门的要求,申请豁免两年的回国服务要求。
1) 在指定健康专业人员短缺地区(HPSA)的医疗机构或为该指定地区或医疗服务不足地区(MUA)的患者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全职工作;
2) 同意在收到豁免后90天内开始在该机构工作;以及
3) 签署一份合同,继续在该医疗机构工作,每周工作40小时不少于三年(有些州需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