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类签证

E-1签证

A. 什么是E-1签证
• E-1条约贸易商签证主要是发给与美国具有商务和航行条约的他国公民,目的是进行规模较大的商务投资活动,符合资格的公民或组织的雇员也可能符合该项目的要求。
• 与美国存在适合此类别签证所指贸易条约的国家列表,可点击下方: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fees/treaty.html
• E-1签证有效期
持E-1签证首次最长可以停留2年,满2年后看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不限,但如果身份过期或者终止,需要离境美国。一般情况下,E-1非移民身份的人离开美国,再次入境美国的话会自动延期2年。
• E-1签证配偶与子女
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也可申请E-1身份,无国籍限制,获签后的停留期限和主申请人保持一致。如果家属已经在美国的,需要申请调整身份,递交I-539申请和相关费用。配偶可以递交I-765以及相关费用申请可以在美国工作。
E-1条约商人出境后再次返回美国会被自动授予2年延期,但自动延期不适用于随行家属。家属需要在原E-1身份过期前申请延期。

B. E-1条约商人要求
1) 是与美国具有商务和航行条约的他国公民;
2) 从事实质性的贸易工作;
3) 主要在美国与协约国之间开展贸易;

美国与协约国之间的贸易项目主要包括下列几项:
1) 商品;
2) 服务;
3) 国际银行;
4) 保险;
5) 运输;
6) 旅游;
7) 科学技术以及交流;
8) 某些新闻采访活动

注:实质贸易主要看贸易量,商务活动的频繁次数,商务活动的持续性。对每次贸易的价值和贸易量没有最低要求。在美国与商人所在的协约国之间所做的贸易量占该商人所有国际贸易的50%,才算是主要贸易。

C. E-1条约商人雇员的一般要求
1) 与雇主是同一国籍(条约国国籍);
2) 符合相关法律定义的雇员条件;
3) 从事执行经理或者主管级别的职责,如果不够这个级别,另有要求或者有其他特殊的工作能力(比如该公司运转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如果以上提及的雇主不是个人,而是一个公司的话,那么该公司必须是在美国的由条约国公民持股50%的公司,且公司所有人需要是非移民条约商人身份。如果公司所有人不在美国,必须能满足申请条约商人签证的条件。

执行经理或者主管级别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对公司员工和公司的整体运营负责,有宏观把控权限;或者是公司某一职能板块的管理者。

特殊工作能力指的是该公司运转所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是其中几点要求:
1) 在员工的运营领域中,经过验证的专业知识的程度;
2) 其他人是否具备员工的特定技能;
3) 由于特殊工作能力得到的工资;
4) 其技能或者资格在美国是否常见;
注:外语和文化的知识本身不符合这一要求。

D. E-1条约贸易商签证条约条款
条约贸易商和雇员一般只能从事签证申请时的商务活动。E-1身份的雇员可以为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工作。只要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
2) 子公司提供的职位是执行,监管或者需要特殊能力的职位;
3) 雇佣条件不变;

如果由于公司并购,收购等导致企业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对条约商人或者雇员之前与该企业的关系造成了影响,条约商人或者企业需要提交 I-129及相关费用给移民局,并申请条约商人或者雇员签证的延期,并提供证据证明条约商人或者雇员依然符合E-1签证的要求。如果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则不需要提交。

见8C.F.R. §214.2(e)(22) ,罢工等其他造成停工的活动将会影响加拿大籍和墨西哥籍的条约商人或者雇员获得E-1身份。

E. 证明E-1受益人将会回国的“约束力”所需材料
E-1条约商人签证的受益人必须在签证有效期截至时回到美国境外国家。建议申请人从以下方面提供证明:
1) 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如在美国境外购置的房产。
2) 在原居住国有难以放弃的经济关系。例如拥有理想的工资收入、公司股票、银行存款。
3) 在原居住国有未了的职业关系。比如,申请人出示目前所在单位开具一份在职证明或休假证明。
4) 在原居住国有着重要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建议证明自己某些重要的家庭成员仍然将在原居住国长期生活,必定会团聚。
5) 出示美国雇主的邀请信及有关雇佣文件,在这些信件及文件中能够说明受益人去美国的目的、计划及停留期限等的短暂性。

F. E-1签证申请步骤

  1. 提交Form I-129申请E-1签证身份转变
  2. 在美国领事馆提交E-1签证申请
    如果I-129申请被批准,移民局会给雇主发Form I-797,雇主会转交申请人。Form I-797不属于美国签证,签证必须在境外的美国领事馆申请。
  3. 到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签证。
    1) 填写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缴纳签证费;
    2) 预约美国境外大使馆面谈时间;
    3) 面谈,获取签证。

E-2签证

A. 什么是E-2签证
• E-2条约投资者签证允许条约国家(与美国有贸易和航海条约的国家)的公民通过在美国生意中投入大量资金获得美国的承认,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的某些雇员也可能符合该签证的要求。
• 与美国存在这种贸易条约的国家: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fees/treaty.html
• E-2签证有效期
有资格的条约投资者和雇员最多被批准2年签证,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时间最多2年,申请延长E-2签证没有次数限制,所有E-2签证持有人必须在签证即将过期时计划离开美国。持有E-2签证出国后再次回到美国,通常会被自动批准2年的E-2签证,而且通常不需要再向美国移民局提交Form I-129申请。
• E-2签证配偶与子女
条约投资者和雇员可以携带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他们的国籍可以与条约投资者和雇员不同。配偶和子女的E-2签证被批准后,通常和主申请人的停留时间一样。如果配偶和子女在美国境内提交E-2签证延期,要提交Form I-539和申请费。E-2雇员签证的配偶可以提交Form I-765和申请费来申请工作许可,批准以后,不限制配偶的工作地点。

B. E-2条约投资者的要求
1) 来自与美国保持贸易和航海条约的国家. (完整的国家名单,请看: 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fees/treaty.html)
2) 已经或者正在向美国的企业投入大量资产
3) 来美国的目的仅仅是开发和指导企业发展,要证明在公司中至少持股50%,或者通过管理职位证明运营控制权。

为了满足这三条标准,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投资的形式不限于资金,也包括其他财产。申请人的投资必须以获得收益为目的,如果投资失败,投资的财产有部分或全部灭失的风险。投资所用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2) 一笔从数量上讲具有实质意义的资金,要求该资金:
a) 与收购或设立一家公司的全部费用有实质关系;
b) 足够形成条约国投资人对公司成功运营的财务承诺;
c) 数量上可以支持条约国投资人成功发展和指挥其投资的企业。企业成本越低,投资比例越高,必须被认为是实质性的。
3) 真实合法的美国企业要求该企业真实存在并保持积极的运营活动,以提供能盈利的服务或商品为目的。该公司不能是边缘公司,边缘化企业是指无法产生足够收入满足条约投资者和家人当前和未来的最低生活成本,实际情况是,一个新建企业即使当前没有产生收入的能力也不会被认为是边缘企业,但是,必须在条约投资人持有E-2签证5年内证明盈利的能力。
4) 第3条标准在实践中要求投资人拥有公司至少50%的所有权,或者因为担任管理职位或其他职责而拥有公司的管理控制权。

C. E-2条约投资者雇员的一般要求
1. 与雇主(条约投资人)持有同样的国籍
2. 在相关法律中,满足“雇员”的定义
3. 从事总经理或管理职责,或者至少拥有特殊资质。

特殊资质,包括但不限于:
1) 员工在其领域内已被证明的专业技能水平;
2) 其他人是否拥有同样的技能;
3) 匹配这些特殊资历的薪水金额;
4) 这些技能和资历是否在美国很容易取得。

注:
a. 仅仅拥有特殊的语言和文化知识并不能等同于拥有特殊资历。
b. 如果雇主不是个体,必须是条约国家公民并且在美国公司至少持股50%的多个人,这些雇主必须有美国非移民条约投资者签证,如果雇主们不在美国,他们必须正在申请获得E-2签证。

D. E-2条约投资者雇员申请步骤
• 选项一:
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需要通过填写I-129申请表格并将它与其他辅助表格、证据、和申请费一起递交给移民局来申请E2签证。
• 选项二: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需要通过使领馆程序的面试来获得E2签证。

E-3签证

A. 什么是E-3签证
• E-3澳洲特殊专家签证仅适用于澳洲公民,申请人来美国的目的必须仅仅是从事专业服务,专业领域的职业要求专业领域的理论和实践,以及等同于学士以上学位,满足在美国从事该职业的最低门槛。
• E-3签证的有效期为2年,可以申请延长停留时间最多2年,申请延长E-2签证没有次数限制。
• E-3签证持有人可以携带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配偶和子女和主申请一样被批准E-3签证。配偶可以申请工作许可,但是子女不能。配偶申请工作许可需要提交 I-765申请。

B. E-3签证申请条件
需要证明申请人:
1. 是澳洲公民
2. 有合法的美国工作offer
3. 有必要的学历或其他资格证书
4. 会从事特殊职业工作

C. E-3签证申请材料
1. 劳动条件申请表(LCA)不能与之前H-1B是同一份,在劳动部为申请人发LCA之后,申请人使用ETA-9035申请,并注明E-3 LCA;
2. 学历或其他资格证书,证明满足职位的学历要求;
3. 雇主的工作邀请信或其他文件,表明申请人会从事特殊职业,并且获得比现行工资更高的薪水;
4. 在开始为雇主工作以前,必须有从事专业领域的执照或官方许可(如需)。

D. E-3签证申请步骤

  1. 提交Form I-129申请E-3签证身份转变
  2. 在美国领事馆提交E-3签证申请
    如果I-129申请被批准,移民局会给雇主发Form I-797,雇主会转交申请人。Form I-797不属于美国签证,签证必须在境外的美国领事馆申请。
  3. 到美国驻外领事馆申请签证。
    a) 填写非移民签证电子申请表(DS-160),缴纳签证费;
    b) 预约美国境外大使馆面谈时间;
    c) 面谈,获取签证。

E. E-3签证换工作情况
新雇主必须重新提交劳动条件申请表(LCA)和新的E-3签证申请,两份工作之前的空白期不得超过10天。申请延长E-3签证或换工作需要提交I-129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