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高管(EB-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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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签证

跨国公司高管(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 (参见美国移民法8 C.F.R. §203(b)(1)(C))。

EB-1C属于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别EB-1中的第三类别跨国公司高管。主要适用于那些被跨国公司内部调派到美国公司的高级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另外,内部调派的跨国公司高管必须在此前三年期间,已在美国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担任高级经理,高管及以上职位,且被调派后,也将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高管及以上职位。

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签证,需由雇主提出申请,无需申请劳工证,即申请人为雇主,受益人为雇员。

B
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签证的要求

雇主,即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雇主是美国公司,有合格关系的海外公司;

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是:1) 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占子公司51%以上的股份;2)总部分部公司关系:一公司从属于另一公司;3)附属关联关系:如第三方控股超过50%的美国境内和美国境外公司;4)合资企业: 低于多数股权,但控制权,可能足以作为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质量关系。

经典案例:Matter of Hughes, 18 I&N Dec. 280 (Comm.1982): 合资公司,美国公司拥有50%但拥有对管理和政策的控制权;9 FAM 41.54 N.6.1-4b. : 如果2家母公司拥有公司50%(合资),则该合资公司是两家母公司的子公司

2.雇主必须至少在美国经营一年以上,必须要持续地、正常地、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超过一年。

雇员,即受益人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在过去三年内为美国境外公司工作至少一年;2.受益人必须在美国境外公司担任高级经理、高级管理职位;3. 受益人必须在美国公司担任高级经理、高级管理职位,且对受益人的能力要求如下:高管分为两种,a)_Executive (跨国公司高管) 职位以及 b) Managerial (经理)职位。

EB-1C对受益人的_Executive (跨国公司高管) 职位的要求如下: a)Executive(高管) 职位:雇员需要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没有更高层的监督:  1)管理整个公司,或是公司的重要组成,机构。2)制定组织目标或是政策。3)在公司重大决定上可以做出决策;4)只接受公司上层,包括更高高管,董事会的普通监督。

EB-1C对受益人的 Managerial (经理)职位的要求如下:b) Managerial (经理)职位,雇员有权力对公司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监督。1)管理一个组织,部门, 机构或某个组织的组成部分;2)监督和掌控其他主管,经理或专业人士(professional)。移民法罗列的专业人士有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当然,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3)有任命和罢免员工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直接接受其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3) 总管理日常的,每天的公司事务。

C
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签证(EB-1C)与跨国公司高管非移民工作签证(L-1)的区别

跨国公司高管非移民工作签证(L-1)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签证(EB-1C)
对在美国雇员人数的要求1)对新设公司:在美国刚刚设立公司,申请 L-1A, 刚开始,可以不雇佣人员。
2)如果想申请 L-1A 的延期, 则需要在美国的公司有最少2-3 个雇员。
在办理 EB-1C 前,美国的这家公司需要雇佣最少 10 个工作机会,一般需 15 个。 最好有 3 层管理层。
对营业额要求在 L-1 期间,需要有最少 20-40 万美金左右的营业额。申请 EB-1C,要有 100 万美金左右的营业额。
对受益人工作时间的要求在过去三年内,为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至少一年。在过去三年内,为美国境外公司工作至少一年。
受益人家属妻子和 21 岁以下的子女。可以入中小学学习,如果申请大学,将被视作外国申请人一样对待。可入任何公立学校学习。
签证签发期限1) 如果是新企业,刚开始有一年的 L-1A 签证的批准。一年后需要续签,一般可以给到 2-3 年。
再申请续签,最多总共可以拿到 7 年的 L-1A 签证。
2) 如果是收购美国已有企业或是在美国的分公司在 1 年以上,则移民局有可能发超过一年以上的签证。
如果获得批准将获得 10 年的绿卡,10年到后绿卡可以延期。
受益人在美居住时间理论上无要求 (但如果在美国居住时间非常短暂的话就需要有合理的理由.)和其他“绿卡”持有者一样,有一定的在美居住时间要求。
审理时间L-1可加急,15天内获得结果
若不加急,2-4个月获得结果
审理时间较长,根据现在的情况,一般为一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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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签证(EB-1C)与投资移民(EB-5)的区别

投资移民(EB-5)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签证(EB-1C)
投资金额要求投资金额至少为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视投资地区而定。对投资金额没有特殊的规定。但通常来说,对新设立的公司投资20万以上的美金,让公司正常经营一年后,营收超过100万美金后,可申请EB-1C。
或是直接投资50万到100万美金,具体投资多少视收购的营收超过100万美金的成熟企业的规模而定,申请EB-1C。
受益人的经验、教育要求无任何要求对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没有明确要求,但受益人必须在过去三年内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境外公司担任高级管理或高级经理职位,也就是需要一定的经验。
申请人和受益人投资人是申请人,也是受益人。美国公司是申请人,符合申请的外籍员工为受益人。
对于雇员的要求申请人的投资需要至少为美国员工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机会。若是区域中心项目,间接创造的就业机会也可。一般来说,美国公司需要雇佣最少 10 个工作机会,
获得的绿卡I-526批准后,若有签证名额,申请人可申请Consular process领馆程序或I-485调整身份,通过后,申请人获得2年的临时绿卡。
在临时绿卡到期前的90天,可递交I-829,去除两年有效期的限制,批准后,可获得永久绿卡。
I-140申请批准后,若有签证名额,申请人可申请Consular process领馆程序或I-485调整身份,通过后,申请人获得永久绿卡。
申请资料投资人需证明投资资金合法来源;证明投资确实正在进行;投资的项目或企业真实存在;证明投资为美国员工创造10个全职的就业机会。递交美国公司及海外公司的信息;受益人的经验、能力与职位匹配的信息,具体请看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签证资料清单分析。

E
从跨国公司高管非移民工作签证(L-1)到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签证(EB-1C)的几种方式

A. “慢慢发展模式”:在美国成立公司,先办理 L-1A,慢慢发展,待公司具有相当规模后再申请 EB-1C; B. “收购模式,先 L-1A,再 EB-1C”:收购美国一家(或两家)成立已久的相具规模的公司,先办理 L-1A;

典型的模式是:中国母公司可以在这边设立一家集团公司(HoldingCompany) 然后用这家美国子公司直接收购一家美国公司,占有其 51%以上的股份。先办理 L-1A 签证,等拿到签证半年左右后再办理 EB-1C 跨国公司高级管理者绿卡。一般来说被收购的企业最好有至少10个左右的员工和将近100万左右的营业额。收购美国的公司后,集团公司最好能有 3 到 4 层的管理层。之后,申请人就可以办理 EB-1C 的绿卡申请。*(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