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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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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

L-1非移民签证是跨国公司为了调派内部外籍人员到美国关联公司工作而申请的短期非移民签证。美国关联公司可以是运营一年以上的公司,也可以是新公司(一般会给一年的签证期限),L-1签证签发的签证期限会根据公司情况而异。L-1非移民签证首次申请可获得一年或三年的期限- 如果在美关联公司未满一年,则只能获得1年签证。如果在美关联公司满足一年并且有实际的业务和员工, 则外国申请人最多可以获得3年的非移民签证。通过L-1延期最长可获得七年的签证期限。L-1A 最多可以获得7年的非移民工作签证, L-1B 最多可以获得5年的非移民签证。

在L-1非移民签证申请中,跨国公司是L-1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即英文中Petitioner),被内部调派的外籍员工是L-1签证的受益人 (即英文中Beneficiary)。L-1非移民签证受益人(即英文中Beneficiary)必须在过去三年内,为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至少一年,并且受益人(即英文中Beneficiary)必须是高级经理、高管人员或具有特殊专业知识的人员。美国境内外的公司必须属于母子公司关系、总部分部公司关系、或是附属关联关系

L-1非移民签证根据受益人(即英文中Beneficiary)职业类型的不同,可分为L-1A:内部调派——跨国公司经理和高管人员(可直接申请EB-1C而获得绿卡,最长L-1A非签证有效期七年)和L-1B:内部调派——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虽无法律要求不可申请通过EB-1C而获得绿卡,但是如果直接持L-1B非移民签证申请EB-1C, 则无法直接申请)。

移民局规定,申请L-1非移民签证的公司,若满足相关要求可进行L-1集体调职签证申请,也就是通过一次申请,可以将符合L-1要求的雇员(即英文中Beneficiary)有规模地派至美国工作。集体调职申请只适用于L-1A,是为经常需要内派雇员的大公司提供的简便快捷的程序。更多信息,请点击Blanket L-1A.

另外,被内部调派的外籍人员的配偶及21周岁以下未婚子女可以申请L-2签证赴美,L-2签证持有者可在美国读书,获得工作许可后可在美国工作。

B
跨国公司高管工作签证的要求

美国境内外公司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两者必须有合格的公司关系。L-1非移民签证申请中,必须至少有两个公司 ——a)即美国境内的公司,b)美国境外的公司。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是:

1)“母子公司”关系:母公司占子公司51%以上的股份;2)总部分部公司关系:公司从属于另一公司;3)附属关联关系:如第三方控股超过50%的美国境内和美国境外公司;4)合资企业: 低于多数股权,但控制权,可能足以作为子公司/关联公司的质量关系。
经典案例:Matter of Hughes, 18 I&N Dec. 280 (Comm.1982): 合资公司,美国公司拥有50%但拥有对管理和政策的控制权;9 FAM 41.54 N.6.1-4b. : 如果2家母公司拥有公司50%(合资),则该合资公司是两家母公司的子公司。

美国境内外公司都需正常经营。正常经营指的是公司需要持续地、正常地、系统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能只是设有办公室,而不开展经营活动。

L-1A被内部调派的外籍高级经理、高级管理雇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在过去三年内,为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至少一年。

专业律师剖析:在2018年11月, 美国移民局公布了最新的Memo来细化严格化这一要求。 更多请看 “如何满足L-1A一年的要求”。

a).连续一年符合条件的就业必须发生在美国境外。

申请人(即英文中Petitioner)不能利用受益人(即英文中Beneficiary)在美国的时间来满足一年的美国境外就业要求,哪怕有美国境外的公司实际支付受益人(即英文中Beneficiary)报酬,并在受益人在美国期间继续雇佣受益人(即英文中Beneficiary)。此外,连续一年的美国境外就业必须符合,即申请人(即英文中Petitioner必须证明受益人(即英文中Beneficiary)在该期间以高级管理或专业知识的身份在美国境外公司工作。

b).短暂的去美国商务或娱乐之旅不会中断连续一年的工作。

当符合条件的美国境外公司雇用受益人(即英文中Beneficiary)时,以B-1或B-2身份到美国进行商务或娱乐的短暂旅行,不会中断连续一年的美国境外工作时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官员应从符合资格的美国境外公司雇用受益人受益人(即英文中Beneficiary)的时间中减去受益人(即英文中Beneficiary)在美国的天数。例如,如果符合条件的美国境外公司于2016年1月1日开始雇用受益人,并且受益人当年短暂访问美国总共60天,那么受益人将需要在2017年1月1日之后在国外增加至少60天的符合条件的合格就业,以满足一年前的美国境外就业要求。

c).受益人在美国“为”符合条件的组织“工作”的时间会影响三年期限的调整,以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一年美国境外就业要求。受益人在美国“为”符合条件的组织“工作”的时间不计入一年的美国境外就业要求;但是,这一时间确实会导致三年期限的调整(8 CFR 214.2(l)(1)(ii)(A))。如果美国的非移民被该组织雇用为基于就业的非移民申请的主要受益人,如H-1B或E-2行政人员、监督人员或基本雇员,则该非移民将被视为来到该国为符合资格的组织工作。只要受益人被允许为符合条件的组织“工作”,他或她在符合条件的组织的美国就业就不需要具有管理、执行或专业知识能力。
例如,如果受益人从2017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2日在美国以有效的H-1B身份为符合条件的组织工作,并且申请人在2018年1月2日为雇员申请L-1非移民身份,则相关的三年期将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

d).受益人在副申请人或学生下工作的时间不会导致三年期的调整。例如,受益人以L-2身份下工作的时间间不会导致三年期的调整,因为受益人被接纳为L-2身份以加入L-1主体,而不是“为”合格组织工作。同样,如果受益人被接纳为F-1非移民身份,并随后向符合资格的组织申请可选的实践培训(opt)就业,则F-1非移民身份所花费的时间不会导致对三年期的调整,因为录取的目的是为了学习而不是为了“符合资格”而工作。此外,即使有资格的组织资助F-1非移民的研究,这种情况也不会改变。在这两种情况下,都不应调整三年期。

e).受益人在美国的时间,无论是不工作或为无关雇主工作,都不会导致三年期的调整。受益人在美国没有工作的时间段(除B-1或B-2身份的短暂访问),或为无关雇主工作的时间段,中断连续一年的外国就业要求,官员不应调整三年的时间段。官员确定受益人是否满足一年外国就业要求的相关时间点是申请人提交初始L-1申请的日期,无论受益人何时或将何时被美国录取。

f).在提交L-1申请前的三年内,在符合资格的组织工作,主要受益人的工作中断或停止工作超过两年,那么受益人无法满足一年的美国境外就业要求,不符合L-1资格。

g).当申请请求续签L-1(包括从L-1A更改为L-1B,或从L-1B更改为L-1A状态)时,必须在提交初始L-1申请时满足要求。

2.被内部调派的外籍员工在美国境外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高级管理职位。

3.外籍员工被调派到美国境内公司后,也必须担任高级经理、高级管理职位。1).被内部调派的外籍员工的学历与工作经验需要与职位匹配。2).在L-1A签证到期前,被内部调派的外籍员工必须离开美国。

高管分为两种,a)Executive (跨国公司高管) 职位以及 b) Managerial (经理)职位

a)Executive(高管) 职位:雇员需要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没有更高层的监督:  管理整个公司,或是公司的重要组成,机构;制定组织目标或是政策;在公司重大决定上可以做出决策;只接受公司上层,包括更高高管,董事会的普通监督。

b) Managerial (经理)职位,雇员有权力对公司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监督。管理一个组织,部门, 机构或某个组织的组成部分;监督和掌控其他主管,经理或专业人士(professional)。移民法罗列的专业人士有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当然,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有任命和罢免员工的权力,或者有人事建议权(对于直接接受其监督的员工),或者管理组织内部的一个核心部门;总管理日常的,每天的公司事务。

请注意:级别稍低的主管,如果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级主管的管理,该级别稍低的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但是,如果该主管管理的是上述提到的“专业人员(professional)”,那么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比如该主管的管理对象是公司里的律师或会计师,那么即使他不是高层的管理人员,也是符合L-1A要求的。)

L-1B被内部调派的外籍特殊专业知识人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在过去三年内,为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至少一年。

2.被内部调派的外籍员工在美国境外公司必须担任专业技术人员。

3.被内部调派的外籍员工的专业知识需要与职位匹配。

4.在L-1B签证到期前,被内部调派的外籍员工必须离开美国。

专业知识指雇员对境外公司的产品、服务、技术等公司需要的技能方面有特殊专业知识,或是雇员对境外公司的具体流程极度了解(与同公司员工相比,了解的更高级)。根据移民法的规定,申请L-1B所要求的“专业知识”是指个人拥有的关于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的产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等方面以及它们在国际市场的运用的特殊知识;或者关于该跨国公司运营和程序上的高级知识或者专长。移民局罗列了一些符合条件的职业,比如建筑师,工程师,律师,内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各种教育机构的老师。但符合条件的不仅仅限于这些职业。

注:若在美国建立新公司,被内部调派的外籍员工是去美国发展业务或是筹备新公司等事项,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机构的存在以及与境外机构的互动,但需要满足以下这些要求:1.在过去三年内,为美国境外公司连续工作至少一年。2.跨国公司必须担保有足够的资金解决新公司的办公场所。3.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该新建的公司机构必须能为L-1受益人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使用L-1B专业知识则不受此条约束)

注:L-1集体调职签证的公司 (Blanket L-1A)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1.美国境外公司必须在美国拥有办公室且已经经营了一年以上;2.该公司必须在美国境内/外至少拥有3个合格公司关系的公司;3.需至少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任意一条:1)该公司在提交集体调职签证申请前的12个月内至少获得了10个L-1签证申请批准;2)该公司与其在美国境内/外有合格公司关系的公司的年销售额总额至少达2500万美元;3)该公司在美国至少雇佣了1000名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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